(2017)冀032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玉锋、毕军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玉锋,毕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汪玉锋,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毕军民,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昌黎县。汪玉锋与毕军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2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毕军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汪玉锋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毕军民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毕军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毕军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玉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贺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