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终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刚与程国昌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刚,程国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6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国昌,住黑龙江省兰西县。上诉人宋刚因与被上诉人程国昌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2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宋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14491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66元交通费确实客观存在,应得到支持。上诉人被打伤完全是被上诉人的过错,不是双方混合过错。被上诉人对自己手指受伤的治疗费,在一审没有提起反诉,不应直接抵销。本院认为,程国昌对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未依法提起诉讼。根据不告不理的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将程国昌主张的赔偿金与宋刚应得的赔偿款相抵,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2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付振铎审判员 杜雪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