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特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吴士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士东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特99号申请人: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林兆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姚珺婕,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士东,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张雅娟,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士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劳人仲字〔2017〕38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仲裁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进行经济性裁员,与吴士东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符合法律对企业裁员的规定,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吴士东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吴士东原系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人。2005年12月1日起,双方当事人共计签订了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次合同期限为三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11月30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月薪1500元。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吴士东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6年5月。吴士东在职工作期间,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常支付吴士东工资。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工程建设单位,受东北天气影响,每年安排员工冬休,冬休期间支付基本工资或生活费。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表》显示,2008年起吴士东每月应发工资标准已超过沈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吴士东的工资支付至2016年4月。2016年5月13日,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因单位经营方式调整,对项目部人员重新进行优化组合,吴士东未列入项目部人员名单,决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5月24日,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沈阳日报登报公告,以上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解除原因,公告通知吴士东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4月24日庭审中,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2016年5月公司因经营困难,经工会讨论同意对包括吴士东在内的23名人员进行经济性裁员,通过打电话、邮寄方式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仍有13人未到公司办理解除手续,后又于2016年5月24日通过沈阳日报公告通知吴士东等到公司办理手续。2017年4月28日庭审中,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经济性裁员人数为16人,上述23人中有7人系2015年向公司提出自动离职,不在本次经济性裁员人员名单中。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会议记录》,其中明确“上月解除11人,核对名单,通知本人到财务签字,准备打钱往各人账户补偿金、公积金”,“登报13人,准备档案送托管中心,与单位真正脱离劳动关系后,进行强制停养老保险”。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上述经济性裁员方案报告相关劳动行政部门,并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吴士东表示依据《安置费明细表》,要求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表中显示拖欠的加班费、绩效工资、劳保费、奖金,并加付100%赔偿金。吴士东未提供上述《安置费明细表》。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即使吴士东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均选择了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又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综上,吴士东已放弃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委对吴士东提出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吴士东提出依据《安置费明细表》,要求支付加班费、绩效工资、劳保费、奖金,并加付100%赔偿金。因吴士东未向仲裁委提供《安置费明细表》,该请求无证据证明,在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否认的情况下,仲裁委对吴士东提出的要求支付加班费、绩效工资、劳保费、奖金,并加付100%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2005年至2008年4月工资差额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该请求已超过六十日仲裁时效,仲裁委不予支持。2008年5月起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吴士东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吴士东每月应发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在冬休期间支付基本工资或生活费,仲裁委对吴士东提出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及加付100%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本案中,本案两次庭审中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经济性裁员人数不一致(23人与16人),因上述事实系本案核心事实,且直接影响仲裁委判断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经济性裁员是否合法,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推翻自己承认的事实,自相矛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将相关裁员方案报告劳动行政部门,或听取了劳动行政部门的裁员意见。相关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也未明确解除原因为经济性裁员。综上,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吴士东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对吴士东该项请求予以支持。2016年5月1日后,吴士东被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吴士东工资,支付工资截至日为吴士东提出的2017年3月30日。至于上述补发工资的100%赔偿金请求,系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仲裁委不予支持。吴士东提出的支付采暖费、补发住房公积金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仲裁委对吴士东提出的支付采暖费、补发住房公积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征缴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仲裁委对吴士东要求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缴各种保险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工资16830元(1530元/月×11个月);三、对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四、上述第二项为终局裁决;五、第一、三项为非终局裁决。本院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诉讼费收据证明已就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劳人仲字〔2017〕380号仲裁裁决书中非终局事项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按非终局裁决处理。本案中,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沈劳人仲字〔2017〕380号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申请人不服该仲裁裁决事项,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本院作为中级人民法院,不受理针对非终局仲裁裁决的一审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规定,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对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劳人仲字〔2017〕380号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驳回申请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劳人仲字〔2017〕38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10元,退回申请人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智审 判 员 谢 宏代理审判员 杨多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