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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青虎与宝鸡环保技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青虎,宝鸡环保技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黄青虎,男,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宝鸡环保技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体育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01325Y。法定代表人穆安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黄青虎申请执行宝鸡环保技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黄青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宝仲裁字第9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8778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宝鸡环保技术公司在我市无银行存款、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宝鸡环保技术公司所有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铁道巷5号楼6号(原证号:1825)房屋一套(面积为292.69㎡)因其他经济纠纷已于2014年7月25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查封,我院对上述房产予以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宝鸡环保技术公司在我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上述情况均知晓,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正平执行员  李苏虎执行员  卫广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