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文才与杨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才,杨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006号原告:高文才,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杨海峰,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高文才与被告杨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高文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5日杨海峰在高文才处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为高文才出具欠据三枚。借款到期后,经高文才多次索要,杨海峰至今未给付,故高文才诉至法院,要求杨海峰给付欠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多次查找被告均无下落,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其它的准确住址。被告住址不明确。同时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文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占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