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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柳杨水库灌区管理处与郭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柳杨水库灌区管理处,郭贺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民初1975号原告:磐石市柳杨水库灌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宋武林,处长。住所地:磐石市富太镇柳阳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峡,男,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贺,男。原告磐石市柳杨水库灌区管理处与被告郭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磐石市柳杨水库灌区管理处的法定代表人宋武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磐石市柳杨水库灌区管理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郭贺给付水费896.00元;2、郭贺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郭贺耕种水田面积0.4公顷,系磐石市柳杨水库灌区管理处管理下的柳杨水库灌溉区域,郭贺每年应缴纳水费224.00元。2013年至2016年郭贺四年共欠缴水费896.00元。郭贺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认为:生产经营性供用水合同是指供水人向用水人提供水,用水人支付水费的合同。本案中,磐石市柳杨水库灌区管理处向郭贺提供了灌溉水田用水,郭贺2013年至2016年没有履行给付水费的义务,因此磐石市柳杨水库灌区管理处要求用水人郭贺给付水费896.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郭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给付磐石市柳杨水库灌区管理处水费8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郭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怀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木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