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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宝利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利,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787号原告:张宝利,女,1950年1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存,男,1949年6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郭泽峰,主任。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东街柳林前街13号。法定代理人:刘海波,村主任。原告张宝利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张宝利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利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利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隗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