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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石先其与石雅礼、石的妹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先其,石雅礼,石的妹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1211号原告:石先其,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林,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琴,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雅礼,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石的妹,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原告石先其与被告石雅礼、石的妹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石先其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先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先其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先其负担。审判员  杨宏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 静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