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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与王丽华、吕天生、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王丽华,吕天生,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负责人:彭松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男,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世学,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丽华,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吕天生,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房靖,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永建,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与王丽华、吕天生、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178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确定被执行人王丽华、吕天生、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款1733258.55元,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丽华、吕天生、鸡西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丽华、吕天生、鸡西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预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丽华的位于幸福里小区的房屋。综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733258.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19733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金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