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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陈锡恩与黄清楚、黄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恩,黄清楚,黄福兴,林永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804号原告:陈锡恩,男,195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清楚,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黄福兴,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林永昌,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陈锡恩与被告黄清楚、黄福兴、林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洪春稻人民陪审员  张辉艺人民陪审员  王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戴小青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