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民终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佟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佟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终51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佟某,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女,1984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佟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16)内2222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佟某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佟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红审 判 员 朱常胜代理审判员 德 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