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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65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燕芳、徐林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燕芳,徐林生,程玉琴,杨学群,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65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燕芳,女,汉族,1988年12月15日出生,住富阳市。被执行人:徐林生,男,汉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住富阳区。被执行人:程玉琴,女,汉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富阳区。被执行人:杨学群,男,汉族,1964年6月11日出生,住富阳区。被执行人: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富阳市东洲街道民联村。申请执行人吕燕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02116号民事调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程玉琴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南路277-10号201室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08)第X**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1750000元【详见杭州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信评(2016)第S09082号资产评估报告】。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6月6日10时至2017年6月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案外人孙包凌(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2100000元竞得并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程玉琴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南路277-10号201室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08)第X**号】归买受人孙包凌所有。二、买受人孙包凌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晗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