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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7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韩亮与郭占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亮,郭占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7民初23号原告韩亮,男。被告郭占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亮诉郭占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亮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亮撤回起诉。审判长  扈艳丽审判员  刘丽娜审判员  诺明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永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