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7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韩亮与郭占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亮,郭占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7民初23号原告韩亮,男。被告郭占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亮诉郭占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亮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亮撤回起诉。审判长 扈艳丽审判员 刘丽娜审判员 诺明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永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