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郭远刚、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远刚,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郭远刚,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纸坊大街108号。法定代表人:普玄,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郭远刚与被执行人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14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远刚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郭远刚偿付借款71626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3日至2017年5月31日起以7162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3元、执行费974元。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