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贾以东、尹占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以东,尹占臣,王巍刚,张从彪,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819号被执行人:贾以东,男,汉族,1980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尹占臣,男,汉族,1972年7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巍刚,男,汉族,1981年1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从彪,男,汉族,1977年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超,男,汉族,1987年10月17日出生申请贾以东等罚金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刑初字第0013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