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绵阳亨达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亨达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247号申请执行人:绵阳亨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白俊。被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熊金平。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亨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民终93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