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5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文玉、桂林明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玉,桂林明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630号申请执行人:朱文玉,女,1990年1月2日,汉族,七星区。被执行人:桂林明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5执630号执行案件过程中,因该案被执行人已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申请执行人单方面放弃尚未执行到位的债权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终结执行裁定,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7]33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