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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克修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克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71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克修,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盗窃,2011年1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德,重庆首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58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29日11时许,被告人黄克修在本区石坪桥西公交车站搭乘234路公交车,当该车行驶至本区和尚山公交车蛄附近时,黄克修趁失主刘某不备之机,持刀片划破刘某的外套右边口袋后,盗走刘某现金2000元及身份证等物。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黄克修被民警捉获。案发后,黄克修的亲属代其退赔刘某现金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克修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黄克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至二千元。被告人黄克修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黄克修积极退赔失主的经济损失,可予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克修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克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