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财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家友与宋立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立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22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赵家友,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反贪局家属楼。被申请人:宋立友,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正阳山乡连山村。赵家友与宋立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黑1124财保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赵家友名下的住宅一处,该房产证编号为:孙房权证建房字第S20******号。赵家友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家友与宋立友已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赵家友名下的住宅一处,该房产证编号为:孙房权证建房字第S20******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