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伯奇与浙江省湖州二轻机械总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伯奇,浙江省湖州二轻机械总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419号原告朱伯奇,男,194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石益华,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湖州二轻机械总厂,住所地湖州市湖织大道988号。法定代表人董晖,该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丹鸣,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莎,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伯奇诉被告浙江省湖州二轻机械总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伯奇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湖州二轻机械总厂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朱伯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湖州二轻机械总厂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伯奇撤回对被告浙江省湖州二轻机械总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伯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