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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与刘社枝信用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刘社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9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振兴中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1977207054。法定代表人麦庆强,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燕萍,职员。委托代理人周国桓,职员。被执行人刘社枝,女,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与刘社枝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进行调查,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邦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