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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5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柴大邦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柴大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5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地址:文安县兴文道203。负责人苗竟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柴大邦,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申请执行柴大邦信用卡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1026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文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