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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熊田与章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田,章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800号原告:熊田,女,生于1989年6月4日,汉族,住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光木,男,生于1986年9月26日,汉族,住南漳县,系熊田哥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坤,男,生于1983年1月18日,汉族,住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鹏,南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田诉被告章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田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熊田负担。审判员 罗 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豆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