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8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肖龙成、邓淑碧与被告王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龙成,邓淑碧,王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8民初83号原告:肖龙成,男,汉族,住四川省黑水县。原告:邓淑碧,女,汉族,1971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黑水县芦花镇正街。被告:王跃,男,羌族,1991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茂县。原告肖龙成、邓淑碧与被告王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肖龙成、邓淑碧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龙成、邓淑碧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龙成、邓淑碧撤诉。案件受理费152.00元,减半收取计76.00元,由原告肖龙成、邓淑碧负担。审判员 克尔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格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