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05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开树与陈祖垟、黄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开树,陈祖垟,黄爱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05178号原告:林开树,男,195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祖垟,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黄爱丽,女,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开树与被告陈祖垟、黄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开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林开树负担。审判员 余小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