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722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冯仕清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仕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22刑更2号罪犯冯仕清,男,汉族,生于1989年8月20日,初中文化,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永胜县。2016年2月17日,本院作出(2016)云0722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冯仕清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永胜县司法局于2017年6月6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冯仕清的缓刑。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永胜县司法局以证据材料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罪犯冯仕清的撤销缓刑建议。本院认为,永胜县司法局撤回对罪犯冯仕清撤销缓刑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裁定如下:准许永胜县司法局撤回对罪犯冯仕清撤销缓刑的建议。审判长 邓明德审判员 罗永志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高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