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03执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潘是富、周建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是富,周建彪,汪昭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5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是富,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周建彪,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汪昭玉,女,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在执行潘是富与周建彪、汪昭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昭玉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昭玉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首开紫郡一期C27栋-C33栋(29)1单元18层4号(合同备案号Y16064525)及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路28号兴隆誉峰4-6号楼负1层138号(权证号01××30)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