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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彩丽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02行初28号起诉人王彩丽,女,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南湖小区英雄社区。本院收到起诉人王彩丽的起诉状,其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把四府复决字(2017)11号案件里的2017年3月2日的全程录音、录像的复制品通过法院依法送达给原告王彩丽。2.请求法院依法解决本行政案件中被告人与原告人的案件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本案中的真伪A4纸评估报告的鉴定能不能进入司法鉴定程序的民事案件争议。3.请求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人与被告人案件中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吉民监字第21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根据事实省高院的驳回是不是错误的文书。4.请求法院依法解决被告人与原告人案件的2012年吉民监字第207号《结案说明》,根据事实省高院该《结案说明》是不是错误的民事案件争议。5.请求法院依法解决被告人与原告人案件里的《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监字第198号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是错案的民事争议。6.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的《四府复决字(2017)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不是错误的决定书进行依法裁定。7.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的(2017)11号案件的办案程序是不是不合法进行依法判定。8.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的行政复议科在法制办杨树启主任承办王彩丽的申控行政复议科的申控案件日期起被告人行政复议科是不是没有承办王彩丽行政复议案件的权力进行依法判定。9.请求法院对被告在《四府复决字》(2017)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里规定王彩丽到四平市铁西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不是错误规定进行依法判定。10.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把《关于不再召开听证会的通知》里所涉及的所有证据和依据通过法院依法送达给原告王彩丽。11.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不再召开听证会的通知》是不是错误的通知,进行依法判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王彩丽起诉状的内容当中体现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存在多重选择,表述含糊不清,彼此矛盾等问题,且有些行政行为与起诉人的权益侵害无因果关系,而且还有许多诉讼请求中诉讼的对象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经本院依法释明和指导,起诉人王彩丽均拒绝变更,故起诉人王彩丽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彩丽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程代理审判员  张智涵人民陪审员  岳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牟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