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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1执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钟山开发区天之蓝钢管扣件租赁站、戴某申请执行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山开发区天之蓝钢管扣件租赁站,戴某,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01执1793号申请执行人钟山开发区天之蓝钢管扣件租赁站。申请执行人戴某,男。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黔0201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9月22日依法受理钟山开发区天之蓝钢管扣件租赁站、戴某申请执行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钟山开发区天之蓝钢管扣件租赁站、戴某租金797800元、违约金150352元,垫交的案件受理费6252元、申请执行费11944元等合计96634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有多个案件对其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均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冻结,本院暂无处置条件。经本院在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中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黔0201执17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勇审判员  陈莉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管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