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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执字第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邓卫东、蓝善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卫东,蓝善林,廖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字第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卫东,男,汉族,1967年11月22日生,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蓝善林,男,畲族,1968年8月26日生,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廖为生,男,汉族,1956年8月14日生,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卫东与被执行人蓝善林、廖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蓝善林、廖为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蓝善林、廖为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