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彦刚与李珊林、霍清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刚,李珊林,霍清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75号申请执行人刘彦刚,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珊林,男,汉族。被执行人霍清宾,男,汉族。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刘彦刚申请执行李珊林、霍清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启溱审判员 林 杉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