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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彦刚与李珊林、霍清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刚,李珊林,霍清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75号申请执行人刘彦刚,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珊林,男,汉族。被执行人霍清宾,男,汉族。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刘彦刚申请执行李珊林、霍清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启溱审判员  林 杉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