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高波与孙启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波,孙启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021号原告:高波,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孙启森,男,199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波诉被告孙启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波负担。审 判 员 于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 刚书 记 员 李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