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7民初5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谢兆宝与陈明弟、赖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兆宝,陈明弟,赖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445号原告:谢兆宝,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陈明弟,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赖玉玲,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原告谢兆宝与被告陈明弟、赖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谢兆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兆宝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圣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蒙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