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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01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迪与被告崔磊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迪,崔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01562号之一原告:吴迪,女。被告:崔磊,男。原告吴迪与被告崔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吴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迪负担。审 判 长  赵素娟代理审判员  王洪敏人民陪审员  肖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雪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