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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17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宗信富源商贸有限公司与杨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宗信富源商贸有限公司,杨宏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735号之二原告:攀枝花市宗信富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地龙箐村2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062366681J。法定代表人:李春霖,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琼,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511325898。被告:杨宏文,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宗信富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宗信富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宗信富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1元,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攀枝花市宗信富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欧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窦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