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黄建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黄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4执977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90年6月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被执行人:黄建平,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黄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建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勇执行款2821元,案件受理费155元,对剩余部分货款双方于2017年6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勇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1124执9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杨 瑛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