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5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兰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徐静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兰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徐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53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花川工业基地(花都路138号)。法定代表人:程正秋。被执行人:徐静波,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静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徐静波所有的银行账户。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静波所有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吕卓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