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3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铿鸿与汕头市金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铿鸿,汕头市金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3民初791号原告:杨铿鸿,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权,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创,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金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金浦梅东村林八港路口。法定代表人:郑衍清。本院受理原告杨铿鸿与被告汕头市金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3日通知原告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的受理费。现预交期届满,原告仍没有预交本案受理费。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杨铿鸿与被告汕头市金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伟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