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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4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4864郁云与张玉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云,张玉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4864号原告:郁云,男,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生,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富,男,196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郁云与被告张玉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郁云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郁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9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