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涛亚荣、陶斌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涛亚荣,陶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耀州区。法定代表人:吴海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辉,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艺琳,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涛亚荣,女,,汉族,铜川市人,农民,住铜川市耀州区。被执行人:陶斌,男,1986年7月7日生,汉族,铜川市人,农民,住铜川市耀州区。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涛亚荣、陶斌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6)陕0204民督17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涛亚荣、陶斌申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三日内履行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90000元及利息,申请费684元,执行费1260元。以上合计91944元,涛斌已履行了30834元,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领取,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执11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李科峰审判员 王兴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满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