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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执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吕术琼与邓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术琼,邓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0执1598号申请执行人:吕术琼,女,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邓程,男,195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县。吕术琼与邓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作出的(2016)渝0230民初2282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邓程于2016年7月20日前偿还原告吕术琼借款本��及利息2320000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邓程未履行义务,邓程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邓程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32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邓程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邓程所有的位于陕西省镇巴县鱼泉电站30%股份予以冻结(由于该电站股份已被多家法院予以冻结,暂无法处置)。2017年5月3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邓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邓程尚欠申请人执行人吕术琼23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0民初228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陈剑波审判员  谭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