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2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永荣申请执行马如海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荣,马如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995号申请人:王永荣,女,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乌苏市八十四户乡***户村。被执行人:马如海,男,回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乌苏市西大沟镇巴音阿蒙村***号。申请人王永荣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202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并于2017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起向申请人王永荣清偿债务33214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98.21元,合计33612.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王永荣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故终结(2017)4202执9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合沙提审判员 侯 永 江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