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刑初238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5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新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泰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新检公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鲁J×××××号小型面包车沿新泰市新龙路由龙廷镇崇本庄村行驶至赵庄大桥路段时,被新泰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李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新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酒精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被告人李某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平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宗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