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XX与孟兆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孟兆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1295号原告:XX,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兆伟,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未到庭)原告XX与被告孟兆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兆伟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先后多次从原告处购买药品,现共欠货款40000元未付,请求依法判处。被告孟兆伟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向法庭提供”3月对账单”一份,载明本月实销93148.9元,本月欠单65204.2元,历史欠单29592元,收回欠款11000元,本月应交83796.2元。另提供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XX货款83796.2元,本人承诺于2013年4月5日前还款18592元,于2013年4月30日前还清剩余的65204.2元,否则承担相应罚息及法律责任。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后,下欠40000元未付,引起原告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和对账单,证实了被告拖欠原告药品款的事实,现被告未完全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违反了诚信原则,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主张的欠款40000元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孟兆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拖欠原告XX的货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孟兆伟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曾俊国人民陪审员 王彩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芙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