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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4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湖州瑞吉旺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瑞盛纺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瑞吉旺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瑞盛纺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411-1号申请人湖州瑞吉旺纺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密市瑞盛纺织厂。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湖州瑞吉旺纺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密市瑞盛纺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3000元。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勤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