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罗某与田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86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田某,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田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17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罗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3,2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田某婷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田某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