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6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敬明与法焕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敬明,法焕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666号原告:徐敬明,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营鋆,青岛黄岛珠山汇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法焕强,男,199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原住青岛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敬明诉被告法焕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明,向被告王义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敬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5元,退回原告徐敬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左状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