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柴贵林与杨旭、温学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贵林,杨旭,温学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柴贵林,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9日,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执行人杨旭,男,生于1976年2月19日,土家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执行人温学琼,女,生于1976年9月11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柴贵林申请执行杨旭、温学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杨旭、温学琼偿还给申请人借款本金31.98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在2018年6月20日前全部履行文书义务,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24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