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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终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高华勇、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华勇,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10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华勇,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新,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胥浦长江路华兴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344248499。法定代表人:李卓任,总经理。上诉人高华勇与被上诉人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过程中,上诉人高华勇于2017年6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华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华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高华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宝华审判员  苗自富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