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942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王希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王希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942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40076-5,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祝树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站,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希秀,女,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希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王希秀下落不明,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补充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777.5元。审 判 长 华 伟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代理审判员 胡 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道清 微信公众号“”